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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新聞
一起關于注冊消防工程師掛證的官司
- 作者:消防檢測設備
- 發布時間:2021-03-18 01:50:48
- 來源:http://m.123yhq.com/
- 點擊:498
一起關于注冊消防工程師掛證的官司
原告訴訟請求:
1.請求判令被告支付薪資(顧問服務費)26萬元及利息給原告(利息以26萬元為本金,自2018年9月10日起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本金清償之日止,暫計至2019年3月9日為5655元)。
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16年9月2日,原、被告簽訂《聘用協議》,協議約定由被告聘用原告為被告的兼職工程技術顧問,合同期限為3年,每年薪資為10萬元。協議還約定,被告需于簽訂《聘用協議》及原告遞交資格證書原件給被告后支付2萬元給原告,于原告的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成功注冊到被告企業后7日內支付8萬元給原告,后兩年的費用在合同生效日第二年和第三年對應的7日內一次性支付給原告。《聘用協議》簽訂后,原告按協議約定將資格證書原件等資料交給了被告,但被告故意拖延未辦理資格證書的注冊登記手續,并以此為由拒不按合同約定支付薪資費用給原告。
2018年6月8日,被告向原告發送《關于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費用支付的意見》,告知已將原告上報廣東省消防總隊報備入資料庫等待考評注冊,并承諾嚴格按合同約定支付聘用薪資費用。但截至今日,被告僅向原告支付了4萬元,已到期的26萬元一直未支付。
綜上,原告認為,雖然《聘用協議》約定原告的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證書成功注冊到企業后支付第一年度的后期費用8萬元,但因被告原因一直拖延未辦理注冊登記手續,責任在于被告,故被告應當足額向原告支付第一年度的費用10萬元;而第二、三年的費用在合同生效日第二年和第三年對應日期的7日內即應當支付,合同于2016年9月2日生效,故被告需于2017年9月9日支付第二年度費用10萬元及于2018年9月9日支付第三年度費用10萬元。但被告一直惡意拖欠應當支付給原告的費用,其行為已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故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望判如所請。
被告檢測公司辯稱:
1.原、被告簽訂《聘用協議》后,由于原告不能提供相關的職務和身份證明,且未能協助被告通過相關業務考核,被告沒有取得消防服務企業資質是原告的過錯造成。
2.在申報資質過程中,原告不是在被告處實際到崗和履行勞務職責,雙方所謂聘用實際上是原告借用被告的消防工程師證書,以達到被告申領消防服務資質的目的,從本質上來說,該借用行為違反了國務院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也違反了主管機關的規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雙方的協議無效。基于上述兩點意見,原告的訴請不應予以支持,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儲某某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聘用協議》、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快遞詳情單、《關于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費用支付的意見》、不予受理通知書、網站截圖、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被告檢測公司提交了《人才推薦委托服務協議書》等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質證,被告檢測公司對原告儲某某提交的證據無異議,原告儲某某對被告檢測公司提交的證據不予確認。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6年9月2日,檢測公司作為甲方,儲某某作為乙方,雙方簽訂《聘用協議》,約定:甲方聘請乙方為甲方的兼職工程技術顧問。甲方聘用乙方的注冊期限為三年,聘用薪資每年100000元,由本合同簽署日起。甲方核實乙方的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考試成績達到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的合格標準后,雙方簽署合同并遞交資格證書原件,甲方即支付預付款20000元。甲方負責辦理乙方的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注冊手續,并承擔相應的費用。甲方在乙方的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成功注冊到甲方企業后7日內支付乙方余款8萬元整。后續兩年的費用應在合同生效日第二年和第三年對應日期7日內一次性支付乙方。甲方保證乙方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的注冊、年檢及時、有效,保證乙方繼續教育等工作的及時進行。承擔在聘用期內乙方的續期注冊費用,執業年檢費用及乙方每年參加行業主管部門的繼續教育及相關業務培訓的費用。由原告完成辦理報名繳費等相關手續,因此產生的交通費、食宿費等其他合理費用甲方也應另行支付乙方;因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到現場,則給予乙方每天300元誤工補貼,年檢所需資料及業績證明材料等由甲方負責提供及辦理,乙方進行相關配合(包括其本人業績合同中資料與執業印章加蓋)。甲方承諾乙方注冊證書僅用于企業申請資質、資質升級或資質年檢使用,除此之外,甲方在未取得乙方許可的情況下,不得擅自使用乙方的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注冊證及相關資料掛靠工程及設計等項目。如甲方企業名稱變更,甲方可將乙方的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注冊到變更的企業;甲方也可將乙方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注冊到甲方下屬企業。執業印章交由乙方保管,甲方如要使用乙方證書或印章時,則應經雙方協商,經同意后方可使用。簽訂協議時,乙方須將其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原件給予甲方保管,并提供注冊一級消費工程師資格證書的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于高級職稱資格證、學歷證原件、身份證原件及原工作單位基本情況等。若乙方提供的資料信息存在虛假或偽造導致甲方注冊不成功,則由乙方自行承擔一切責任,并退還全部費用。乙方不承擔甲方的任何實質性工作,不對甲方所做項目負技術責任,也不按月領取月薪。甲方在項目中所發生的一切有關質量和安全方面的事故責任以及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均由甲方承擔,乙方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責任和經濟損失。在合同期內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給予其他單位使用,不得私自轉出。甲方收到乙方的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原件及滿足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注冊于甲方的相關資料后,如證書有不真實或不可用,甲方應在一周內將證書退回乙方,乙方應退還甲方支付的費用。若因甲方原因導致注冊不成功的,甲方不應要求乙方退還甲方已支付的薪資;若因乙方原因導致不能完成注冊時,乙方應將已收到的薪資全部退還給甲方,并收回全部證件。在合同有效期內,甲方需要乙方配合的相關事項,如需乙方提供證書及資料快遞時,其中每次由于郵遞資料等產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如需乙方到現場配合相關事宜,甲方應提前通知乙方,由此產生的來往費用由甲方全額承擔。此合同聘用期為三年,合同期滿之后,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辦理轉注手續,若甲方要求續聘,應提前30天向乙方提出。乙方必須在本合同期滿后,才可轉注。甲方應在合同期滿前30天內出具乙方的解聘證明、職業道德證明等有關轉注冊證明,方便乙方辦理轉注的手續。甲方如不按時支付乙方費用,乙方有權終止協議,并追究甲方相關經濟責任及法律責任。甲方向乙方支付定金后,乙方應在甲方要求的時間內將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證書交給甲方,配合甲方完成資質申報手續。甲方必須保證上述證件、復印件僅用于甲方資質升級、審查用途與資質相關業務,在合同期滿后七個工作日內將注冊資格證原件等相關資料無條件返還乙方。
簽訂上述協議后,儲某某將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證書郵寄給檢測公司。
2018年6月8日,檢測公司向儲某某發出《關于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費用支付的意見》,認為由于以前公司申請資質級別與目前實際審批資質不一致,以致出現所需報備人數減少,根據這個實際情況,現就公司與各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所簽訂的合同及相關費用問題作如下意見:目前繼續在公司報備注冊的一級注冊消費工程師(儲某某、賴某某、賈某某、邵某某、王某某、戴某某)共六位同志已由公司統一上報廣東省消防總隊報備入資料庫等待考評注冊。以上六位已上報廣東消防總隊公司與各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所簽訂的合同繼續履行至合同期滿。根據以上情況,公司會在近期安排財務人員不定期陸續付款至各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原有賬戶,并在完成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注冊成功時起兩個月內完成所有合同期內應付款款項。同時公司也鄭重承諾一定會嚴格按照合同執行。
因檢測公司在支付40000元后,拒絕支付其余款項,儲某某向廣州市番禺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仲裁委員會認為儲某某申請仲裁的爭議不屬勞動人事爭議,決定不予受理。儲某某遂訴至本院要求解決。
庭審中,檢測公司陳述取得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二級資質必須符合“注冊消防工程師六人以上,其中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至少三人”的條件,故檢測公司通過中介機構尋找注冊消防工程師資質掛靠,只是借用儲某某的資質證書。儲某某陳述檢測公司通過網絡招聘方式聯系儲某某,稱公司需要一級消防工程師儲備人才,因公司資質問題不能承接太多項目,要求儲某某以兼職工程技術顧問的方式入職,承諾每年支付10萬元作為基礎費用,儲某某可通過遠程方式提供技術解答幫助,如因項目需要使用證書,經雙方協商一致,由儲某某擔任項目技術負責人,另行支付費用,儲某某自始至終均沒有出借或者出賣證書給檢測公司的意思。
檢測公司陳述消防總隊要求核實工程師的實際工作,因儲某某另有工作單位,不同意檢測公司出具任職證明,檢測公司已將證書退還給儲某某,儲某某將資格證掛靠檢測公司期間,本人擔任廣東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儲某某陳述注冊工程師證書所需的職務證明由檢測公司出具,儲某某沒有理由不同意出具證明,儲某某已將資質證書交由檢測公司保管,檢測公司一直扣押資質證書,儲某某無法將證書注冊到其他企業,或在別的項目擔任工程師,致使儲某某未能領取到一級注冊工程師30萬-40萬元/年的正常薪資,因廣東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系朋友的公司,同意儲某某先行擔任副總職務,待證書成功注冊到公司后再上班,但因檢測公司已將儲某某的消防工程師信息上報廣東省消防總隊,致使該公司不再聘用儲某某。
檢測公司陳述儲某某并非實際從事消防安全檢測或評估工作的專業人員,近兩年兩次書面考試和現場操作考核不能及格和通過,雙方約定完成注冊成功的情況下才發放掛靠費。儲某某則陳述2018年前,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考評方式均為面試考核,儲某某每次考核均為合格,但因檢測公司自身原因一直未能成功辦理注冊手續,2018年后,考評方式變為面試及筆試,但檢測公司沒有及時告知考核方式已變更,在考核前兩三天才通知參加考評,致使消防工程師、操作員及其他技術人員均無法達到考核要求。
另查明,檢測公司的經營范圍為建筑消防設施檢測服務,電氣放火技術檢測服務,消費設施設備維修、保養,消防設施工程設計與施工,消費設備、器材的批發,消費設備、器材的零售,房屋租賃。
本院認為,《注冊消防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注冊消防工程師不得有變造、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資格證書、注冊證或者執業印章的行為。本案中,儲某某與檢測公司簽訂《聘用協議》,約定將儲某某的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注冊到檢測公司,并將執業資格證書原件存放在檢測公司,檢測公司向儲某某支付相應的費用。《聘用協議》未約定儲某某需到檢測公司上班、從事具體工作,儲某某也無需接受檢測公司考勤管理,檢測公司無需按月支付工資。結合廣州市番禺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儲某某申請仲裁的爭議不屬勞動人事爭議為由不予受理仲裁申請的事實,以及檢測公司出具的《關于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費用支付的意見》,雙方之間并不存在勞動關系,雙方簽訂合同的目的只是為了將儲某某的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證書注冊到檢測公司,以便檢測公司申請資質所用,實質是儲某某將其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注冊執業證書出借給檢測公司并獲取報酬,違反了《注冊消防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三十三條之規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且違反公序良俗,雙方簽訂的《聘用協議》應屬無效。合同無效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儲某某作為專業人員并取得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注冊執業證書,檢測公司作為消防行業企業,均應當掌握國家關于該類證書使用方式的規定。雙方明知注冊消防工程師證書不得出租、出借,仍訂立合同,均存在過錯,應各自承擔相應損失。儲某某主張檢測公司扣押其證書,致使其未能獲得30萬-40萬元/年的正常薪資,但未提交證據證明其主張,且檢測公司已向儲某某支付4萬元,故儲某某要求檢測公司支付剩余顧問服務費26萬元及利息,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儲某某全部訴訟請求。
本訴受理費5284元,由原告儲某某負擔2641元,被告檢測公司負擔2641元。
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由此真實案件可知,所謂掛證的”聘用協議”本身就是違法,一旦產生糾紛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標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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