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資訊
新聞資訊
- 精心設計的消防系統在高層建筑火災面前為什么會失靈
- 香港思考|施工場景火災風險警示!臨時無線方案筑牢安全屏障
- 電影院、禮堂、劇場、體育館等場所觀眾廳的疏散門要求
- 《江西省消防技術標準疑難問題解答》中,關于安全疏散的內容
- 變電站設備房間都要設置氣體滅火系統?
- 消防維保檢測出虛假報告,追責時間期限是多久
- 室外樓梯代替防煙樓梯:可行性、利弊與實施建議
- 前室的可開啟外窗面積指的是窗的面積還是開啟后的有效面積?
- 地面疏散誘導燈的選材
- 捋順疏散走道和疏散通道,拿下疏散走道最小凈寬度要求
聯系我們
廠家:智淼消防檢測設備廠家
手機:18910580194,15262554119
電話:4006-598-119
郵箱:18751140119@163.com
地址:江蘇省蘇州市常熟市黃河路275號城市之星119室
消防新聞
提醒!5月1日開始實施!個人堵塞消防通道可能被
- 作者:消防檢測設備
- 發布時間:2021-04-30 07:17:45
- 來源:http://m.123yhq.com/
- 點擊:532
提醒!5月1日開始實施!個人堵塞消防通道可能被列入失信名單并公示!

第一條 為加強消防安全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監管為基礎的新型消防監管體系,規范消防安全秩序,督促社會單位和個人自覺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履行消防安全主體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以下社會單位和個人的消防安全信用監管活動:
(一)社會單位(場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其他負有消防安全責任的相關人員;
(二)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相關從業人員;
(三)注冊消防工程師、消防設施操作員;
(四)消防產品生產、銷售企業及其相關從業人員;
(五)消防產品認證、鑒定、檢驗機構及其相關從業人員;
(六)工程建設、施工、監理單位,中介服務機構,消防產品生產、銷售、使用單位,建筑(場所)使用管理單位及相關人員;
(七)其他依法負有消防安全責任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和個人。
第三條 消防安全責任人是指社會單位行政主要負責人,企業法定代表人、實際經營人、實際控制人等。
消防安全管理人是指經單位聘請或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從事本單位(場所)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的人員。
第四條 消防安全信用監管由各級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
第五條 消防安全信用監管應當遵循客觀、公正、及時、便利的原則,堅持褒揚誠信、懲戒失信,堅持部門聯動、社會協同,推動市場主體誠信守法,建立健全貫穿市場主體全生命周期,銜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監管環節的新型消防監管機制,不斷提升消防監管能力和水平,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促進全社會誠信體系和安全體系建設。
第六條 消防安全信用等級按照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情節輕重、責任大小及后果嚴重程度,分為A、B、C、D四個等級。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和公開
第七條 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消防行政執法信息、火災事故信息、消防安全管理信息、信用積分情況五部分組成。
(一)基本信息。個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住址、聯系電話、身份證件號碼等。社會單位基本信息包括單位名稱、地址、生產經營范圍、資質資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和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等人員基本信息。
(二)消防行政執法信息。包括消防監督檢查、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等結果信息、公眾聚集場所未按規定進行承諾或承諾失實情況信息、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相關從業人員違規執業情況信息、消防產品生產銷售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信息、消防產品認證檢驗機構違法違規行為信息等。
(三)火災事故信息。包括火災基本情況、火災原因調查情況、火災事故責任認定情況及火災事故處置情況等有關信息。
(四)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包括消防安全責任人履職情況、消防安全管理人履職情況、防火巡查(檢查)制度落實情況、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制度落實情況、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落實情況、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落實情況、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管理制度落實情況、消防組織建設運行情況、消防宣傳培訓制度落實情況、應急疏散演練制度落實情況等有關信息。
(五)信用積分情況。包括累計扣分、累計得分、信用修復等信息。
第八條 省消防救援總隊建立消防安全信用監管系統,采集分析各地消防安全信用信息。地級以上市消防救援支隊每月匯總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確定消防安全信用等級和紅黑名單,建立社會單位和個人消防安全信用檔案。各級消防救援機構在開展消防監督管理工作過程中獲取到其他部門認定的市場主體失信信息,應及時采集,推動消防安全信用監管系統與廣東省政務大數據中心、省市級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互聯互通。
各級消防救援機構應推動各社會單位接入省社會消防安全管理系統平臺,實現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信息與消防救援機構互聯互通。
消防產品生產、銷售領域以及消防產品認證、鑒定、檢驗機構的消防安全領域失信行為信息,以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通報或核準的信息為準。
第九條 地級以上市消防救援支隊對社會單位和個人實施信用等級確定后,應自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依托消防安全信用監管系統,將確定結果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通過各級政務服務網站,“粵省事”“粵商通”等粵系列平臺和“信用廣東”網站向社會提供查詢服務,具體查詢方式按照網站有關規定執行。除行政處罰信息以外的消防安全信用信息根據等級確定公開有效期,按自然年度方式計算執行。
(一)確定為B級的對象信息,公開有效期為6個月。
(二)確定為C級的對象信息,公開有效期為2年。
(三)確定為D級的對象信息,公開有效期為3年。
(四)行政處罰信息的公示與修改條件及程序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消防安全信用信息披露應當合法、客觀、及時、公正,依法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信息主體的合法權益。披露時應部分隱去公民身份證號碼、地址、通訊方式等涉及個人隱私的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可能妨害正常執法和影響社會穩定的信用信息不予公布。信息公開有效期滿后,除司法機關執行公務需要或行業主管部門履行行業領域消防工作職責需要查詢外,不得對外披露。
第三章 信用等級確定
第十一條 消防安全信用等級采取信用積分模式確定,滿分為10分。
(一)社會單位和個人信用積分累計為8分以上的,確定為A級,列入消防安全守信名單。
(二)社會單位和個人信用積分累計為6分以上8分以下的,確定為B級,列入消防安全一般失信名單。
(三)社會單位和個人信用積分累計為超過0分不足6分的,確定為C級,列入消防安全較重失信名單。
(四)社會單位和個人信用積分累計為0分的,確定為D級,列入消防安全嚴重失信名單。
第十二條 省消防救援總隊負責組織實施消防安全信用等級確定工作。
各消防救援支隊、大隊應按照日常消防監管工作分工,依據每月消防監督執法情況和省、市、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通報或核準信息,對相關社會單位和個人提出信用扣分和信用等級確定初步意見,并通過書面通知、短信通知、電話通知等形式告知當事人,明確列入的事實、理由、依據、約束措施和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通過上述送達方式均無法送達的,可采取公告形式送達。
當事人被告知后10個工作日內,有權向提出信用扣分和信用等級確定初步意見的消防救援機構提交書面陳述、申辯及相關證明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視為無異議。收到申訴書面材料后,相關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當事人無異議或消防救援機構出具書面答復后,地級以上市消防救援支隊方可確定單位和個人月度信用扣分和消防安全信用等級,同步報省消防救援總隊備案。
第十三條 連續三年以上消防安全信用等級均為A級的社會單位和個人,列入消防安全信用紅名單。
消防安全信用紅名單管理期限為長期。一旦發生消防安全失信行為,及時移出消防安全信用紅名單。
第十四條 消防安全信用等級為D級的社會單位和個人,列入消防安全信用黑名單。社會單位被列入消防安全信用黑名單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其他消防從業人員根據管理行為責任歸屬,同步列入消防安全信用黑名單。
消防安全信用黑名單管理期限為3年。在管理期限內未再次發生消防安全嚴重失信情形的,管理期限期滿后自動移出消防安全信用黑名單。在管理期限內如再次發生消防安全嚴重失信情形,管理期限相應延長3年。
第四章 信用分級分類監管
第十五條 當事人申報公眾聚集場所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時,可以按消防救援機構規定格式提交消防安全告知承諾書,在“信用廣東”網站、“粵商通”平臺、省社會消防安全管理系統平臺自愿提供注冊資質證照、信用承諾書、消防安全管理信息等信用信息,并對信息真實性公開作出信用承諾,授權網站對相關信息進行整合、共享和應用。
鼓勵當事人在申報公眾聚集場所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前,委托公共信用服務機構或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出具信用報告,并在申報時提交消防救援機構。消防救援機構應將信用報告作為實施消防監督抽查的重要參考依據。信用報告不作為公眾聚集場所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的前置申報條件。
第十六條 消防救援機構在辦理公眾聚集場所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時,申請人承諾符合審批條件并提交有關材料的,應予即時辦理。申請人屬于消防安全信用紅名單內或本年度消防安全信用等級為A級或B級的,部分申報材料不齊備但書面承諾在規定期限內提供的,應先行受理,按法定辦理期限加快辦理。書面承諾履約情況記入信用記錄,作為消防監督抽查的重要依據,對不履約的申請人,視情節實施消防安全信用積分扣分等懲戒措施。
第十七條 消防救援機構在實施消防安全綜合監管中,應以公共信用綜合評價和年度消防安全信用等級確定結果等為依據,依托省社會消防安全管理系統平臺,建立風險預判預警機制,運用大數據主動發現和識別違法違規線索,根據信用等級高低實施差異化的監管措施。
(一)對于列入消防安全信用紅名單內的市場主體,可合理降低消防監督抽查比例和頻次。
(二)對于年度消防安全信用等級為A級或B級的市場主體,按常規比例和頻次開展消防監督抽查。
(三)對于年度消防安全信用等級為C級的市場主體,適當提高消防監督抽查比例和頻次。
(四)對于列入消防安全信用黑名單內或年度消防安全信用等級為D級的市場主體,應作為消防監督抽查必查對象。
第十八條 鼓勵行業協會商會建立會員消防安全信用記錄,開展信用承諾、信用培訓、誠信宣傳、誠信倡議等,將誠信作為消防安全行規行約重要內容,推動行業消防安全自律管理。
第十九條 各級消防救援機構可與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在信用記錄歸集、信用信息共享、信用大數據分析、信用風險預警、失信案例核查、失信行為跟蹤監測等方面開展合作,發揮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在消防安全信用信息采集、加工、應用等方面的專業作用。
第二十條 各級消防救援機構應結合火災隱患有獎舉報制度,建立消防安全失信行為有獎舉報制度,落實對舉報人的獎勵,并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章 信用結果運用
第二十一條 對列入消防安全信用紅名單內,或年度消防安全信用等級確定為A級且未列入消防安全信用黑名單的社會單位和個人,各級消防救援機構應按照精神獎勵與優先服務相結合的原則,在消防救援機構提供的各類預約服務中享受優先待遇,在年度各類消防工作表彰項目中作為優選對象。
各級消防救援機構應推動同級行業主管部門主動運用消防安全信用等級確定結果,對消防安全守信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實施激勵。
第二十二條 省消防救援總隊應聯合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主管部門建立完善聯合懲戒機制,推動各相關部門依法依規對消防安全信用黑名單主體采取聯合懲戒措施。
各級消防救援機構應推動負有監管職責的行業管理部門和行業組織,對消防安全信用等級確定為C級、D級的社會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分類實施政策性、市場性和行業性懲戒措施。對拒不履行消防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決定、屢犯不改、造成人員死亡或重大社會影響火災事故的相關責任主體,按規定實行行業退出、永久禁入。
第二十三條 消防安全信用積分被扣分的社會單位和個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火災隱患或消防違法行為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消防救援機構應啟動警示約談程序,督促相關單位和個人履行相關義務,消除不良影響。約談記錄記入社會單位和個人消防安全信用記錄,統一歸集到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各級消防救援機構應將消防安全信用黑名單內或消防安全信用等級確定為C、D級的社會單位列入重點監管對象名單。消防安全信用信息公示期間,產生新的消防安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依規從嚴從重處理。對嚴重違法違規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相關從業人員實行行業退出、暫停執業或者永久禁入。
各級消防救援機構應建立重點領域失信問題專項治理機制。對列入消防安全信用黑名單或消防安全信用等級確定為D級的社會單位,經評估所屬行業領域存在共性火災隱患問題的,應聯合行業主管部門集中開展火災隱患綜合治理,督促社會單位落實火災隱患整改主體責任。
第二十四條 社會單位在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和相關崗位人員聘用過程中,應充分運用消防安全信用信息,主動選擇信用記錄良好的從業人員。被列入消防安全信用黑名單的人員,不得擔任消防安全管理人等消防相關崗位職務。
第六章 權益保護
第二十五條 消防安全信用異議處理遵循“誰認定、誰負責”的原則,由作出行政決定的消防救援機構負責。省消防救援總隊向社會公布異議處理咨詢途徑、異議處理程序等,便于群眾辦理相關業務。
第二十六條 社會單位和個人對其消防安全信用積分情況與結果有異議的,可向當地消防救援支隊提交書面核實申請,并提供有關證據材料。消防安全信用信息公示期限內,申請信用信息修正不能超過2次。
當地消防救援支隊應當自收到書面核實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組織核實,與實際情況一致的,書面答復申請人;與實際情況不一致的,應及時予以修正并書面答復申請人,同時報省消防救援總隊備案。
第二十七條 社會單位(場所)和個人對消防救援機構公示其失信信息的行政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依規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八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建立完善協同聯動、一網通辦機制,為消防安全失信單位和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消防安全信用修復服務。
消防安全失信單位和個人申請信用修復的,作出認定的消防救援支隊接到信用修復的申請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是否同意修復的答復意見。消防安全信用信息公示期限內,消防安全失信單位和個人申請信用信息修復不能超過2次。
消防救援支隊同意修復的,應在向消防安全失信單位和個人答復的3個工作日內,向當地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信用網站管理部門提出修復意見,按程序及時停止公示其消防安全失信記錄,終止實施相關懲戒措施,并報省消防救援總隊備案。
第二十九條 被處以責令停產停業,或吊銷許可證、吊銷執照,以及消防安全信用等級為D級的社會單位和個人不適用消防安全信用修復。消防安全信用等級為B、C級的社會單位和個人在信用信息公開時限內滿足以下要求的,可開展消防安全信用修復,但信用信息公開時限不得少于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時限的一半:
(一) 社會單位和個人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火災隱患或消防違法行為整改,經當事人書面申請和消防救援機構現場核實,確實消除違法行為和火災隱患,履行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要求,落實消防安全管理主體責任。
(二)個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通過集中免費教學或消防救援機構門戶網站接受消防安全專題教育培訓,達到規定學時要求,經考核取得合格成績。按1天4個學時計,屬于消防安全信用等級為B級的,消防安全專題教育培訓學習不得少于12個學時;屬于消防安全信用等級為C級的,消防安全專題教育培訓學習不得少于24個學時。
(三)個人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由本人承擔社區消防義工,發放宣傳單張,普及消防安全常識,并達到規定數量要求的。屬于消防安全信用等級為B級的,社區消防義工服務范圍不得少于1個行政社區(村),入戶宣傳不少于100戶;屬于消防安全信用等級為C級的,社區消防義工服務范圍不得少于2個行政社區(村),入戶宣傳不少于200戶。社區消防義工服務數量判定應以回收消防安全宣傳單張回執為準。
鼓勵符合條件的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向消防安全失信單位和個人提供信用報告、信用管理咨詢等服務。提交信用報告可作為社會單位和個人消防安全信用修復具體方式之一,并列入消防安全信用檔案。消防安全信用修復后一年內再次受到行政處罰的,不予消防安全信用修復。
經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原行政處罰或行政強制措施決定被變更或撤銷,已不屬于消防安全失信情形的,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及時撤銷原扣分決定、變更信用等級評定及公開期限,如已納入黑名單的,應及時剔除。
第三十條 消防安全信用等級為A級的社會單位和個人,扣分情形在規定時間內整改完畢,經消防救援機構核實后,信用積分恢復基本分。
第三十一條 消防安全失信單位和個人申請消防信用修復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復申請書;
(二)消防安全信用承諾書;
(三)行政相對人注冊資質證照復印件加蓋公章;
(四)已履行行政處罰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
(五)完成本辦法第二十九條信用修復行為的證明材料或信用報告。
第三十二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及時將消防安全異議處理結果、信用修復結果等書面告知當事人。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各級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加強執法規范化建設、信息系統應用、管理制度建設和人員培訓,核實信用記錄的準確性、完整性,不得違規發布消防安全信用名單或刪除已公示的消防安全信用信息。
各級消防救援機構應當自覺接受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部門對消防安全信用信息征集、披露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加強信息系統安全監管,嚴格遵守消防安全信用信息公示、查詢和修復等規定,保障消防安全信用監管順利實施。
第三十四條 各級消防救援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消防安全信用監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非法方式采集信用信息的;
(二)篡改、虛構信用信息的;
(三)違反規定披露信用信息的;
(四)違法提供或出售信用信息,或因過失或故意泄露信用信息,給信息主體造成較大損失的;
(五)未按規定及時處理異議信息的;
(六)違反法律法規,造成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信息泄露的;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追責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涉及“以上”內容包含本數,涉及“以下”內容不包含本數。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消防救援總隊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
廣東省消防安全信用積分實施細則
第一條 消防安全信用積分管理由市、縣級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
第二條 社會單位和個人消防安全信用基本分均為10分。
第三條 消防救援機構依據消防安全失信行為的嚴重程度,在年度消防安全信用基本分上扣除相應分數。消防安全信用等級評定為A、B、C級的社會單位和自然人信用修復后,信用積分自動恢復至基本分。
社會單位存在符合扣分事項情形的,應根據管理行為責任歸屬,同步扣除本單位及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其他消防從業人員信用積分。
同一年度內存在相同扣分情形的,實施累計扣分,扣完10分為止。
同一月度內存在多項扣分情形的,實施累計扣分,扣完10分為止。
第四條 符合下列嚴重消防安全失信行為之一的,一次扣10分:
(一)存在重大消防違法行為,依法應處以責令停產停業、停止使用的。
(二)逾期不執行停產停業、停止使用決定,經催告仍不履行義務且無正當理由的。
(三)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經政府掛牌督辦或消防救援機構書面告知,故意拖延不積極整改的。
(四)社會單位(場所)或個人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機構臨時查封場所、部位的。
(五)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偽造消防技術服務文件或者出具嚴重失實文件的。
(六)注冊消防工程師變造、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資格證書、注冊證、執業印章以及嚴重違反規定執業的。
(七)消防產品認證、鑒定、檢驗機構違法違規開展認證、鑒定、檢驗工作3次以上的。
(八)消防設施操作員存在嚴重違法違規執業行為的。
(九)經火災事故調查認定,工程建設、中介服務、消防產品質量、使用管理等單位和個人對重大火災事故或被中央級媒體曝光火災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
(十)社會單位(場所)或個人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存在消防違法行為,其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發生重大火災事故的。
(十一)社會單位或個人存在3次以上違法停車占用消防車通道行為,影響滅火救援導致重大亡人火災事故的。
第五條 符合下列嚴重消防安全失信行為之一的,一次扣6分:
(一)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檢查不合格,或者未按規定作出消防安全承諾或者作出虛假承諾,且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
(二)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內,或者未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經告知后拒不整改或同一年度內連續2次發現存在該行為的。
(三)生產、儲存、經營除易燃易爆危險品外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內,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經告知后拒不整改或同一年度內連續2次發現存在該行為的。
(四)社會單位(場所)被消防救援機構抽查發現存在嚴重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經消防救援機構通知后,拒不改正的。
(五)社會單位(場所)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經政府掛牌督辦或消防救援機構書面告知后,因客觀原因在規定時間內未完成整改,且未采取加強性防范措施的。
(六)社會單位或個人存在3次以上違法停車占用消防車通道行為,影響滅火救援導致較大亡人火災事故的。
(七)消防產品生產、銷售企業違法違規生產、銷售不合格或者國家明令淘汰消防產品數量3種以上的。
(八)社會單位未依法設立企業專職消防隊并達到執勤標準,經告知后拒不整改的。
(九)社會單位(場所)或個人擾亂火災現場秩序,或者拒不執行火災現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援,經告知后拒不整改的。
(十)社會單位(場所)或個人故意破壞或者偽造火災現場的。
(十一)消防設施操作員存在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經告知拒不整改的。
(十二)經火災事故調查認定,工程建設、中介服務、消防產品質量、使用管理等單位和個人對較大火災事故或被省級媒體曝光火災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
(十三)社會單位(場所)或個人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存在消防違法行為,其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發生較大火災事故的。
(十四)信用報告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
第六條 符合下列嚴重消防安全失信行為之一的,一次扣3分:
(一)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內,或者未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的。
(二)生產、儲存、經營除易燃易爆危險品外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內,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
(三)社會單位或個人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拒不改正的。
(四)社會單位未依法設立企業專職消防隊并達到執勤標準的。
(五)社會單位(場所)或個人擾亂火災現場秩序,或者拒不服從火災現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援的。
(六)消防設施操作員存在嚴重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
(七)經火災事故調查認定,工程建設、中介服務、消防產品質量、使用管理等單位和個人對一般亡人火災事故或被市級媒體曝光的火災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
(八)社會單位(場所)或個人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存在消防違法行為,其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發生一般亡人火災事故的。
第七條 符合下列一般消防安全失信行為之一的,一次扣2分:
(一)社會單位(場所)存在一般性火災隱患或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經消防救援機構告知,逾期未整改的。
(二)經消防監督檢查,發現存在一般性火災隱患或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同一年度內消防救援機構已實施過3次責令改正行政處理的。
(三)經消防監督檢查或查閱社會消防安全管理系統平臺記錄,發現存在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經消防救援機構3次責令改正后仍拒不整改的。
(四)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承諾失實,存在一般性火災隱患的。
(五)經消防監督檢查,連續2次發現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除偽造消防技術服務文件或者出具嚴重失實文件外其他違規執業、承諾失實行為的。
(六)經消防監督檢查,連續2次發現注冊消防工程師存在除變造、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資格證書、注冊證、執業印章以及嚴重違反規定執業外其他違法違規執業行為的。
(七)消防設施操作員存在一般性違法違規執業行為的。
(八)消防產品生產、銷售企業違法違規生產、銷售不合格或者國家明令淘汰2種消防產品的。
(九)消防產品認證、鑒定、檢驗機構違法違規開展2次認證、鑒定、檢驗工作的。
(十)社會單位或個人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被處以罰款、拘留等處罰的。
(十一)社會單位(場所)超過法律規定的訴訟期限仍然不履行消防救援機構作出的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的。
(十二)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信用整改工作,需消防救援機構啟動警示約談機制的。
(十三)申報公眾聚集場所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時因資料不全提交書面承諾,年度內3次未按規定時限履行承諾的。
第八條 符合下列一般消防安全失信行為之一的,一次扣1分:
(一)經消防監督檢查,發現存在非重大火災隱患判定標準的火災隱患,被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
(二)經消防監督復查,上一次消防監督檢查發現的應立即整改的火災隱患未落實整改的。
(三)經消防監督檢查,發現存在一般性火災隱患或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同一年度內消防救援機構已實施過2次責令改正行政處理的。
(四)經消防監督檢查或查閱社會消防安全管理系統平臺記錄,發現存在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經消防救援機構2次責令改正后仍拒不整改的。
(五)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未按規定做出消防安全承諾的。
(六)經消防監督檢查,發現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除偽造消防技術服務文件或者出具嚴重失實文件外其他違規執業、承諾失實行為的。
(七)經消防監督檢查,發現注冊消防工程師存在除變造、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資格證書、注冊證、執業印章以及嚴重違反規定執業外其他違法違規執業行為的。
(八)消防產品生產、銷售企業違法違規生產、銷售不合格或者國家明令淘汰1種消防產品的。
(九)消防產品認證、鑒定、檢驗機構違法違規開展1次認證、鑒定、檢驗工作的。
(十)經消防監督檢查,發現存在違規占用消防車道、消防車登高場地的。
(十一)經消防監督檢查,發現使用不合格消防產品或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同一年度內消防救援機構已實施過2次責令改正行政處理的。
(十二)申報公眾聚集場所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時因資料不全提交書面承諾,年度內2次未按規定時限履行承諾的。
第九條 符合下列一般消防安全失信行為之一的,一次扣0.5分:
(一)經消防監督檢查,發現存在非重大火災隱患判定標準的火災隱患,被消防救援機構責令立即改正的。
(二)經消防監督檢查或查閱社會消防安全管理系統平臺記錄,發現存在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的。
(三)經消防監督檢查或查閱社會消防安全管理系統平臺記錄,發現未及時落實消防設施維修保養的。
(四)經消防監督檢查,發現使用不合格消防產品或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
(五)經消防救援機構提示,未及時接入社會消防安全管理系統平臺的。
(六)申報公眾聚集場所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時因資料不全提交書面承諾,未按規定時限履行承諾的。
第十條 經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原行政處罰或行政強制措施決定被變更或撤銷的,相應計分分值應予以變更或者消除。
第十一條 消防救援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依照本細則實施消防安全信用積分管理。存在違反本細則行為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標簽:




















蘇公網安備32058102002149號
客服QQ